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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25-07-29 13:34:11 來源:本站
案例一
2024年9月,當事人向海關申請一般貿易方式出口1票貨物,其中G3項貨物無人機4臺,申報商品編號8806249090,申報總價FOB36000美元。經海關查驗并歸類,上述貨物實際應歸入商品編號 8806949010(需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),系《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》第六項中所列臨時管制物項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,海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:處罰款人民幣25.6萬元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,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,沒收違法所得,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,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;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,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。
海關對該案件最終的處罰明顯低于《出口管制法》的處罰幅度,適用了《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減輕處罰的規定: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。該企業一定是采取了主動補證、主動退回、積極認錯認罰等一系列的行為減輕違法后果,才能獲得海關的寬大處理。
根據現有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,出口管制的處罰已遠遠高于《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》第十五條申報不實的處罰幅度,如果您已經遭遇兩用物項移交緝私處理,如何能夠爭取到海關的寬大處理,給予從輕、減輕甚至不予行政處罰,對企業來說尤為重要,亡羊補牢猶未為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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